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与吴*、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原审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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