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绍兴支行与绍兴市华**造有限公司、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翁**、叶**、绍兴市**限公司、绍兴新**任公司、浙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市华**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光**限公司绍兴支行贷款本金1970万元以及利息、律师费等,被告翁**、叶**、绍兴市**限公司、绍兴新**任公司、浙江**公司对被告绍兴市华**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中国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1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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