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瑞**公司越州支行与绍兴市华**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浙江绍兴瑞**公司越州支行与被申请人绍兴市华**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特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裁定书规定,对被申请人绍兴市华**造有限公司的绍房他证绍市字第K000074051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绍兴瑞**公司越州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债权数额1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据此,申请人浙江绍兴瑞**公司越州支行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本案中的抵押物(即座落于绍兴市人民东路1433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及三次拍卖一次变卖,但均因无人报名或无人竞拍而流拍,其中第三次起拍价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仅比第二次下降5%。根据最**法院拍卖、变卖规定,对标的物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后,无法再进行降价拍卖或变卖,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0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有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