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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马山支行与绍兴泰**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丰祥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绍兴泰**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绍兴**马山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9月5日为162006.76元,自2014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绍兴县**限公司、王**、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各被执行人绍兴华**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均已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王**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本案在审判阶段已查封(轮候)了被执行人绍兴县**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小赭村、群贤路北侧、小赭路西侧房产(权证号04179、04180、04181、04182、04183、04184),需待首轮查封案件财产处置时视情参与分配,本案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轮候)了被执行人绍兴华**限公司名下浙D×××××、D5L769、绍兴县**限公司名下浙D×××××、D3371G、D3371N等多辆小型汽车,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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