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有限公司、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色蔬菜速冻有限公司、绍兴**限公司、邹**、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各被告负担诉讼费29331.5元。因各被告未履行,本院袍江法庭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等单位,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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