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银**越城支行与绍兴**限公司、绍兴**装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银行股**特朋玩具有限公司、绍兴**装厂、范**、诸**、朱**、夏**、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城支行银行承兑款19913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绍兴**装厂、范**、诸**、朱**、夏**、章**对被告绍兴**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200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因被告绍兴**限公司、绍兴**装厂、范**、诸**、朱**、夏**、章**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越城支行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拍卖被执行人朱**持有的绍兴**限公司的股权66000股,申请执行人绍兴**限公司越城支行已受偿执行款137804元。经查,被执行人绍兴**限公司、绍兴县王坛包装厂债务较多已停业;被执行人朱**债务较多,长期外出,查无下落;被执行人范**、诸**、夏**、章**查找无着。被执行人朱**名下的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花园41幢102室房屋一套已被银行抵押且另案先予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七被执行人无较大额存款。另未找到七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七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29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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