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绍兴市分行与被告李**、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绍兴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4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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