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马山支行与绍兴华**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朴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绍兴华**限公司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马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截至2014年9月5日止的利息25288.02元,并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9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县**限公司、王**、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华**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已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王**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本案在审判阶段已查封(轮候)了被执行人绍兴县**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小赭村、群贤路北侧、小赭路西侧房产(权证号04179、04180、04181、04182、04183、04184),需待首轮查封案件财产处置时视情参与分配,本案暂无法处置。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华**限公司名下浙D×××××、D5L769、绍兴县**限公司名下浙D×××××、D3371G、D3371N等多辆汽车,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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