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诉被告吕*、诸暨**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吕*花本试样厂、吕**、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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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绍兴分行与凌**、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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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与绍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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