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吕*与吕*、诸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诉被告吕*、诸暨**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吕*花本试样厂、吕**、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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