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银**袍江支行与浙江绍**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浙江绍**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邹**、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浙江绍**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至2014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127894.21元,合计借款本息为人民币4127894.21元;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上述款项于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绍兴**有限公司、邹**、冯**对被告浙江绍**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11.5元,由被告浙江绍**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邹**、冯**共同负担,于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各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各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两公司均已歇业,被执行人邹**、冯**下落不明。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在审判阶段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马海工业园区的房产(权证号为袍江19395号、19394号、03517号、03516号、0752号、0751号)、浙江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斗门镇杨望地段的房产(权证号为袍江××号),已轮候查封了浙江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斗门镇汤公路以东土地[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14)字第1-5306号]、绍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海路土地[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13)字第07475号、07476号、07477号],以上均需待首轮查封案件对其财产处置时视情参与分配,本案暂无法处置。已向绍兴**限公司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在该公司的债权,暂无法处理。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名下浙D×××××、浙D×××××、浙D×××××、浙D×××××、浙D×××××汽车,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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