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华**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朴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各被告应负担诉讼费36002元。因各被告未履行,本院袍江法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华**限公司、绍兴县**限公司已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王**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被执行人绍兴县**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小赭村、群贤路北侧、小赭路西侧房产(权证号04179、04180、04181、04182、04183、04184)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