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俞**、郑建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金华分行与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雅畈支行与丁**、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雅畈支行与吴**、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雅畈支行与张**、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开发区支行与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开发区支行与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开发区支行与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开发区支行与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开发区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