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雅畈支行诉被告丁**、钱**、龚**、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雅畈支行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金华**雅畈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浙江金华**罗埠支行与潘**、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罗埠支行与肖**、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中国农**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王**、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江南支行与金华市**有限公司、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俞**、郑建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雅畈支行与吴**、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雅畈支行与张**、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雅畈支行与许*、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作银行诉张**、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