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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翁**、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翁**、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依法减半收取1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6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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