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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