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黄**、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黄**、杨**、李**、李**、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杨**、李**、李**、李**、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0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泰**司金华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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