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与被告黄**、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华江北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中国工**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曹**、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司金华分行与俞**、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金华分行与李*、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华**婺城支行与林**、余银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婺城支行与林**、贡荣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罗埠支行与肖**、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琅琊支行与徐**、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于宝钗、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罗埠支行与潘**、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金华**罗埠支行与肖**、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