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与黄**、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与被告黄**、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华江北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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