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被告陈**、林**、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刘**与中国工商**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冯**与中国工商**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钟赛桃与福建**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程**与中国工商**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王**、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中国农业**安市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工商银**凤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与王**、缪幼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