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和被执行人刘**、林**、福建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999938.2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