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安**有限公司、张**、郑**、林**、郑**、陈宗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福安支行诉称,被告福安**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39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12月5日。由被告郑豪情、张**提供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424号瑞景名仕城12幢2层101、102、103、104号;被告郑**、林**提供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424号瑞景名仕城12幢2层105号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福安**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张**、陈**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福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164584.8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2月28日,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2、拍卖抵押物优先用于偿还其抵押担保范围内贷款本息;3、被告张**、陈**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现原告以民事案件起诉不当,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福安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