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与被告郑**、王**、钱**、郑**、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以补充证据及增加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为18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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