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安东凤支行与福建省**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鑫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张**、郑**、王**、郑**、林**、郑**、凌**、郭*、孙**、郑**、陈宗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诉称,2013年6月9日,被告福建**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31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6月6日、年利率为7.2%。原告于同日履行放款义务。因借款利息逾期,原告已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被告郑**、张**、郑**、王**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郑**、张**、郑**、林**、郑**、凌**、郭*、孙**、郑**、陈**于2012年5月11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郑**、张**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xx号瑞景名仕城x幢x层x号店面、被告郑**、林**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xx号瑞景名仕城x幢x层x号房、被告郑**、凌**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王**、被告郭*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城南东大路x号房产、被告孙**、郑**所有的坐落于福安**镇步兜亭x号房产、被告陈**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xx号瑞景名仕城x幢x层x号房产向原告提供自2012年5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本金最高额为315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福建**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2月20日止的利息115843.52元、2014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在年利率7.2%的基础上加收30%,即按年利率9.36%计算罚息);2、被告福建**责任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等;3、被告郑**、张**、郑**、王**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郑**、张**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xx号瑞景名仕城x幢x层x号的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具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被告郑**、林**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xx号瑞景名仕城x幢x层x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具有优先受偿权;6、确认原告对被告郑**、凌**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王**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具有优先受偿权;7、确认原告对被告郭*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东大路x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具有优先受偿权;8、确认原告对被告孙**、郑**所有的坐落于福安**镇步兜亭x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具有优先受偿权;9、确认原告对被告陈**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xx号瑞景名仕城x幢x层x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具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现原告以民事案件起诉不当,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安东凤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