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中国邮政**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张**、林**、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福鼎支行与福鼎**有限公司、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福鼎支行与福鼎市**有限公司、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省**有限公司、林元装、王**、福鼎市**有限公司、蔡**、朱**、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谢**、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张**、魏为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福鼎支行与被执行人钟**、黄**、黄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王**、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