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福鼎支行与福鼎**有限公司、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精工针阀有限公司、冯**、吴**、许**、方**、方**、蔡*、蔡**、张*、张*、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吴**、许**、方**、蔡**、张*、张*、汪**所有的房产,但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19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