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年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方**、刘**、福鼎**有限公司、方亦新、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方**、刘**、福鼎**有限公司、方亦新、赵**所有的房产,但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27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