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鼎市**限公司、福建博**有限公司、何**、何**、吴**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福鼎市太姥水**公司、福建博**有限公司、何**、何**、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记录情况,被执行人福鼎市太姥水**公司、福建博**有限公司、何**、何**、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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