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限责任公司、邱**、卢**、王**、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