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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