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诉被执行人简*、易*、叶庆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