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陈**、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福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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