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李**、肖**、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李**、肖**、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