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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林*以购买矽钢片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至2013年6月5日,月利率10.65‰,并由被告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还本付息,且担保人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从2013年6月5日起算至还清本笔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方式计算)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林*、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未作答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2、被告林*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詹**、阮**、阮**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福安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证明各被告基本情况;

3、借款申请书、自然人(农户)借款申请表、被告詹**担保承诺书、被告福**造有限公司担保承诺书及股东会决议、被告阮**承诺书、被告阮**承诺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放款通知书,证明被告林*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该款由被告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发放了200万元贷款给被告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林*、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客观合法,可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证据3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可以证明被告林*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由被告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为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原告已依约发放200万元贷款给被告林*的事实。

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被告林*以购矽钢片为由向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万元,并由被告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于2012年8月16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0.65‰;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第20日为结息日;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或按月利率15.975‰计收利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保证期限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16日发放200万元贷款给被告李**。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林*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然其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对本纠纷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为被告林*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亦应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被告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林*追偿。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请要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约定,计算时间应从逾期之日起计。被告林*、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第、第、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15.975‰标准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詹**、福安市**有限公司、阮**、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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