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周宁支行与被告阮**、魏**、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周宁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7元,减半收取2788元,财产保全费1945元,两项合计4733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