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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李**、叶**、陈**、陈**、叶**、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李**、叶**、陈**、陈**、叶**、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李**、叶**、陈**、陈**、叶**、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宣判前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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