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柘荣县支行与袁**、陈*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柘荣县支行与被告袁**、陈**、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柘荣县支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陈**、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柘荣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柘荣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袁**、陈**、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11元,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柘荣县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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