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陈**、徐**、福建省**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3元,减半收取2877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