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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龚小*、陈**、龚*、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龚小*、陈**、龚*、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处理收回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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