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187-2解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被告郑**、王**、孙**、朱**、陈**、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郯商初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对杜**在中国邮**有限公司临沂市市中支行03×××08和62×××24帐户上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2014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4)郯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责任公司郯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327.75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二、被告孙**、朱**、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责任公司郯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生效,被告杜**要求解除其账户上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杜**在中国邮**有限公司临沂市市中支行03×××08和62×××24帐户上存款1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