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古云支行与史改景、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古云支行诉被告史改景、张**、张**、张**、陈**、王**、王**、冯**、张**、王**、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1月7日向原告下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9015元。原告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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