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莘县农**司魏庄支行与钞**、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山东莘县农**司魏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钞**、冯**、刘**、王**、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30000元。经查询钞**、冯**、刘**、王**、王**、王*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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