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蒿**、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蒿新峰、李**、夏**、刘**、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以贷款结清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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