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蒿新峰、李**、夏**、刘**、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以贷款结清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艾**、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吴**、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任合山、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安章起、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王**、任合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陈**、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杜**、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莘县支行与王**、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李**、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孙**、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