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宋**、艾**、陈**、艾**、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杜**、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金**、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刘**、吴**、马**、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被告顾**、付**、付**、付洪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吴**、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任合山、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安章起、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王**、任合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张**、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