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赵**、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郭**、赵**、赵**、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2015年5月18日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郭**、赵**、赵**、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即125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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