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张**、王**、路**、吴**、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