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莘县支行与被告岳**、乔**、张**、高海燕、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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