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海友、郭*、潘**、王*、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翟海友、郭*、潘**、王*、翟**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