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莘县支行诉被告李**、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莘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莘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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