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耿**、耿**、王**、候汝用、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李**、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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