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古云支行诉被告李**、宋**、岳**、陈**、岳**、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古云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