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马**、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莘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马**、马**、张**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5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